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1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 ……此处隐藏2559个字……押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担抵押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当事人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县级以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第十条《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未生效。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因不能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的,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根据抵押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