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协议15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政局离婚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民政局离婚协议1男方: ,身份证号:33012 ,住址:萧山区 街道(身份证地址)。 女方: ,身份证号:330121197住址:萧山区 街道。
男女双方于200 年 月 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 月 2日生儿子。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自愿离婚。
二、 儿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元/月,一年一付,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包括学费、生活费、女方应付至儿子大学毕业。通货膨胀因素每年适当递增位 %),但如遇儿子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需较大开支,由双方各半承担;
三、 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分割:
1、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 万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女方拆迁补偿、安置、过渡、奖励等费用),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日付清。
2、浙A车辆归男方所有;
3、现有家具、家电等家庭用品全部归 所有。
4、双方目前自有现金归各自所有。
四、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由个人承对方无涉。
五、 女方对儿子享有探视权,男方应积极配合,原则上每月次, ……此处隐藏14228个字……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政局离婚协议15肃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XX 与XX 于XXXX年XX 月XX日在 酒泉 市
肃州 区 城关镇 (乡、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后感情破裂,现双方自愿申请离婚,双方并达成协议,协议如下:
一、子女抚养:
婚生子(女)XXX于19XX年XX月XX日出生,离婚后,孩子由男方XXX或女方XXX抚养,XX 年或(月)支付抚育费XX元,到孩子XX岁独立为止,XXX每月XX日征求XXX同意后探视孩子。
二、财产分割:注:有价证券、存款、家用电器、家具、以及共同住房等如何分配,并注明房屋产权归属以及详细地址。
三、债权债务:对债权的接收以及对债务的清偿作出合理的处理。
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各项事宜,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当事人:男方:XXX 女方:XXX
监誓人:登记员姓名
年 月 日